泉州市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公示)(福建省联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机制砂、石子生产项目)
发布时间:2023-12-04 来源: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4日-2023年12月1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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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审批文号:泉狮环评〔2023〕表38号
福建省联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深圳市佳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联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机制砂、石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石狮市蚶江镇青莲村石锦路南侧废弃石窟地块内,工期内总产能为机制砂38.8万吨、石子9.7万吨。具体建设内容、项目组成、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根据项目环评内容和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原则同意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经批复后的报告表作为你单位本项目建设和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 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及石狮市锦尚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进水水质要求方可纳入石狮市锦尚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2. 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采取对厂区道路定期清扫、洒水抑尘,对运输车辆覆盖苫布,减少扬尘。原料及成品堆场应配套“三防”措施,并布设喷淋系统,及时洒水抑尘,不得露天作业。项目生产工序应设置在封闭厂房内,配套喷淋设施,并在破碎、筛分、制砂等生产工序上方设置集气装置,收集后的粉尘经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项目粉尘废气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 应合理规划厂区功能,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 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工业垃圾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时贮存参照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废临时贮存场设置应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三、应严格按本环评内容建设经营,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我局的批复要求,做好各项污染的防治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成后应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请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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