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要闻
典型案例——福鼎市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类案
发布时间:2024-12-24 来源: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6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根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应对厂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及轧钢车间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开展频次为1次/年的监测。但该公司2023年未对厂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及轧钢车间无组织废气开展监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福鼎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相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
【启示意义】
企业自行监测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数据真实性、推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支持政策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自行监测,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环境影响,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为实现绿色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此次处罚不仅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企业的一种警示和教育。通过处罚,企业可以认识到自身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不足,从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积极整改并重新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提高了环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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