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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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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12-16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坚决追根溯源、循线深挖,“零容忍”重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指导各地学习借鉴经验做法,我局收集整理了5起“两打”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目录

【福鼎生态环境局】

案例一、福建某铝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违法案

【福安生态环境局】

案例二、福安某废油贮存场未按规范落实“三防”措施案

【屏南生态环境局】

案例三、屏南某公司未按固废法规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案

【寿宁生态环境局】

案例四、福建某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五、福建省某能源有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典型案例一

福建某铝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违法案

【案情简介】

接公安部门通报,福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4日至硖门派出所,现场发现一辆车牌为豫HQ1799(挂车为豫H81X7)的大货车,疑似装载着危险废物,据该车辆驾驶员和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现场确认,车上货物为2024年3月23日下午从该公司装运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重量为35.1吨。福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福建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数据,未查询到2024年3月23日该批次危险废物转移出库记录。经对该公司行政专员询问得知,该车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因此,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福建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填写危废转出联单,擅自委托车牌号为豫HQ1799(挂车为豫H81X7)的大货车非法运输铝灰渣35.1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福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典型案例二

福安某废油贮存场

未按规范落实“三防”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6日,福安生态环境局对位于福安市甘棠镇港岐村的某废油贮存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废油贮存场所未规范落实“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设置专门的危废仓库。

【查处情况】

该场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福安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场所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8万元。


典型案例三

屏南某公司未按固废法规定开展危险

废物规范化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屏南生态环境局对某机制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间危废标识不完善,危废间内存放有6个装有合成树脂焦油的铁桶,现场危废台账未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屏南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鉴于该公司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5日内完成整改,屏南生态环境局根据《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市环规〔2022〕1号)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和序号3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福建某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违反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5日,寿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检查组对福建某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标识,部分除尘灰袋子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7月17日,该公司向寿宁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照片,已积极完成整改,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市环规〔2022〕1号)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3“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经检查发现,自责令改正书下达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寿宁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五

福建省某能源有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福建省某能源有限公司长期频繁出现短时超标数据,且均报备为生产负荷低含氧量升高,存在造假嫌疑。5月28日,省、市、县三级执法人员联合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及自动监测第三方运维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公司在2024年2月3日至5月26日期间通过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工控机及办公电脑上安装的“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对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基准氧含量参数进行远程修改达286次,以改低排放的氮氧化物浓度折算值,避免数据超标。为防止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CEMS工控机机柜、数采仪、自动监控站房进行查封,并对涉案1台电脑和1部手机进行扣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及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存在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和第十一条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4年7月16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2024年8月2日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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