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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霞浦县垃圾焚烧发电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3-22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霞浦县垃圾焚烧发电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13号

霞浦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霞浦县垃圾焚烧发电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项目代码:2208-350921-04-01-827214,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福建省“十四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霞浦县中心城区环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0)》等相关要求,选址符合《霞浦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及霞浦县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霞浦县垃圾焚烧发电配套设施项目位于霞浦县崇儒乡半路张村,建设内容为:对现有霞浦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改造、扩建,新增固化飞灰填埋专区,填埋专区占地面积约为22499.2m2,总库容为5.8万m3,使用年限为11年。配套建设进场道路、焚烧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厂区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工程及边坡支护工程、电力配线工程及通信工程、第一自来水厂排泥水处理工程等。工程总投资2737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14.11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收集后,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项目依托霞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设立施工营地,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周边林地施肥、灌溉,不外排。

营运期项目废水主要含员工生活污水和填埋场渗滤液。员工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霞浦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霞浦县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固化填埋场渗滤液依托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渗滤液处理系统(1套处理能力200m³/d的渗滤液处理设施和1套400m³/d的渗滤液应急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的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霞浦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禁止雨天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开挖、回填作业;严格做好非垃圾作业区现状覆膜的保护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垃圾渗滤液的产生。地下水导排系统、防渗系统、污水收集导排系统、遮雨覆盖工程、雨污分流系统和封场工程设计、建设等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按照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控要求,采取相应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在场区地下水上下游区域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严格控制废气的产生和排放。

加强施工期废气防治管理工作。土石方、建筑原料等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运输措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材料堆场、表土堆场等临时设施应尽量远离环境敏感点,并采取遮盖、洒水等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扬尘、沥青烟、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燃油废气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加强营运期废气防治管理。生活垃圾开挖、回填应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控制作业区面积,保护好非作业区现状覆膜,并做好填埋气的导排衔接工作;采取喷洒除臭剂等措施,控制恶臭浓度,生活垃圾填埋场边界恶臭废气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固化飞灰运输采用吨袋包装,密闭车辆运输,不得散装运输,运输道路定期洒水抑尘;固化飞灰填埋作业应及时进行膜覆盖,减轻扬尘不利影响;固化飞灰填埋场边界颗粒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三)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入场固化飞灰应按规范螯合固化达到入库填埋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渗滤液废水处理站新增污泥依托填埋场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含水率≤80%)后入填埋区填埋;自来水厂排泥水工程脱水污泥应及时清运,不得随意露天堆放(含水率≤60%)。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须合理安排进场道路、供水工程等线性工程的施工时间,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布置施工机械位置,将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营运期填埋场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项目建筑垃圾及废渣应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尽可能综合利用,多余弃方按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处置。进场道路、供水工程等线性工程施工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占用沿线基本农田,做好表土剥离、集中堆放工作,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复垦或复植等生态修复,予以恢复土地功能。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重点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扩容工程和固化飞灰填埋工程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渗滤液防渗系统应包括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并以双人工衬层的柔性结构为主。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加强渗滤液调节池防渗系统的维护和监管,杜绝渗滤液调节池中渗滤液污染水体和土壤的现象发生。

(七)制定生活垃圾开挖、回填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分层开挖、按序开挖和分区回填,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和完善开挖回填方案。严禁无序大开挖作业和随意开挖坡脚;开挖过程中要合理放坡,做好支护工作,禁止破坏生活垃圾填埋场原有防渗层。

(八)固化飞灰填埋工程在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不再收纳固化飞灰时,应停止使用,并做好封场和生态修复工作。

四、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0.435t/a、氨氮0.043t/a。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应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3年-5年内,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充分了解各项环保措施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及时进行整改、优化。

七、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霞浦生态环境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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