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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青拓重工有限公司矿卡及总成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09-22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青拓重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矿卡及总成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208-350981-04-01-939736,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申请表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专家组长复核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福安经济开发区湾坞工贸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2-2035)》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宁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上洋村,占地面积300.60亩,项目建设规模:年产2万台新能源矿卡(非道路车辆)及2万套总成零部件;主要建设内容:总装车间、车身焊装车间、车身涂装车间、车架联合厂房,检测调试、试制车间及实验室等;主要设备:总装生产线1条、产品检测线1条、焊装生产线1条、铆接生产线1条、涂装生产线2条等。项目总投资1116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53万元。

三、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按报告书中的要求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中的要求。其中电泳、调漆废气采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各工序烘干废气通过“RTO 装置”采用低氮燃烧工艺进行处理后排放;焊接烟气采用集尘设备进行收集,同时提高车间内通风;打磨废气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污水站废气采用生物滤池进行除臭处理。

(二)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在厂区建设完善的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磷化废液、磷化废水经蒸发处理不外排;脱脂废液等生产废水进入厂区非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进入混合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生活废水直接进入混合污水处理系统;混合污水处理站废水与其他配套设施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管网进入湾坞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并设置计量装置,同时做好台账记录,明确产生数量和去向。

(五)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建设容积不小于18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

四、项目执行标准

1.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以及福安市湾坞西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中的较严值。

2.项目漆雾、焊接烟尘等颗粒物以及燃烧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涂装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参照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规定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中的要求,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规定的限值,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浓度限值;烘干室燃烧器、废气燃烧装置废气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1厂界限值、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3.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西南、西北厂界)、4类(东北、东南厂界)标准要求。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3.86吨/年,氨氮0.386吨/年,二氧化硫0.448吨/年,氮氧化物2.28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6.772吨/年。项目应落实以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未落实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六、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焊接车间、车架涂装工段、补漆室与污水处理站外 50m,车身涂装车间外100m 的包络范围。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当地政府在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的保护目标。

七、你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所,按照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定期开展污染物跟踪监测。你公司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八、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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