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昌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服饰塑料钮扣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14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昌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服饰塑料钮扣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63号
宁德昌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德昌翔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服饰塑料钮扣生产项目(行业代码2927)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309-350924-04-05-622836,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要求,符合《寿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管控要求、符合《寿宁县际武工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寿宁县犀溪镇际武工业集中区,本次改扩建利用现有场地、厂房,改造提升废气收集系统,新增造粒机、注塑机、破碎机等生产设备,改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5000吨服饰塑料钮扣。项目总投资128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
加强废气的收集、治理,确保达标排放。项目造粒废气、注塑废气经气旋混动+高效除雾+高压静电+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及2024年修改单的标准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的标准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及2024年修改单的标准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臭气浓度监控点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的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3-2018)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 B 等级标准),进入园区生活污水管网,纳入寿宁县际武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制定项目地下水及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危险废物贮存间以及其他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区域应按照重点防渗区进行设置;应加强各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的产生,重点防渗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避免因防渗能力不足或防渗层破裂导致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及土壤环境。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合理布设噪声设备,厂区内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等隔声措施,有效降低车间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要求,临际武大道一侧执行4类标准。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油水混合物、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要求;废滤网等其他不可利用部分废物堆放于一般固废仓库,其建设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建设不小于11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并建立风险防范联控措施。
(七)加强原料和生产工艺管控。你公司应依照《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55号)、《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1号)、《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的要求,应加强原料管控,所采购的废塑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不含卤素及危险废物的废塑料类别,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加强生产过程温度控制,工艺温度不应超过250℃,避免原料裂解。
四、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现有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VOCs5.104吨/年;已取得总量排放指标为:VOCs1.058吨/年;改扩建工程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VOCs4.046吨/年。项目位于寿宁县际武工业集中区,不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及城市建成区;项目属于日用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等原则,需调剂挥发性有机物(VOCs) 4.046吨/年(1倍),从宁德市寿宁县收储的12家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加油站的VOCs排污权指标中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你公司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验收。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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