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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26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41号

福建水投集团福鼎生态环境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鼎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207-350982-04-01-403116,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鼎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及《福鼎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修编(2021—2030年)》。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鼎市市域范围内,共涉及桐城街道、桐山街道、沙埕镇、白琳镇、管阳镇、硖门畲族乡、太姥山镇、前岐镇、贯岭镇、磻溪镇、店下镇等11个乡镇(街道)的34个行政村、114个自然村,项目新建污水管道约294.6千米,新建配套污水提升泵站16座,污水处理设施17座,总处理量为855t/d,项目总投资18454.16万元。其中,嵛山镇的东角、灶澳、芦竹、鱼鸟等4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污水处理设施站点,暂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应暂缓建设。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用地和施工范围,避免大挖大填。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大雨大风等恶劣天气,以及周边居民午间、晚间休息时间。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弃土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及时清运、合理处置,严禁随意倾倒。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临时占地和影响区域生态的恢复工作。

(二)项目施工废水经过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涉水管网施工应“雨、污”分流设置,选择枯水期施工,并设置围堰,减少施工对水体的扰动。运营期应加强管网和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监控污水处理站活性污泥浓度、处理负荷、污泥可沉降性等指标,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应按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及标志牌,对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口进行建档管理,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排污口流域的长期监测方案,监控排污口下游水质变化情况。

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尾水排放执行《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中的一级标准。

(三)施工现场、施工材料运输应采取防风降尘、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各站点对产生恶臭污染物的构筑物应设置密闭、除臭等措施;污泥池、污泥运输应密闭,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运营期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

(四)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一体化泵站等产噪设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等有效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间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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